噪音治理
噪音治理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通常存在噪声污染来源多样、类型迥异;取证困难,对取证程序、取证设备要求较高;鉴定结果存在偶然性;赔偿标准难以确定,损失难以准确量化;鉴定比例高,调解难度大等特点。
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适用于不同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即便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了环境侵权,侵权人也应基于被侵权人的请求,先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除了特殊侵权的相关规定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中的损害后果的计算、民法典总则编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也适用于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此外,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一: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居民集体诉讼维权
案情介绍:
某建设单位将八个标段分包给八家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为追求进度,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连续施工。与施工工地一路之隔的居民不堪忍受夜间噪声扰民,多次通过夜间自发阻拦施工、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进行维权。该施工单位曾因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夜间施工被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但仍屡教不改。20余户居民将建设单位及八家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间施工,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余元。施工单位以其施工并未导致噪声超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其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
施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夜间施工,虽已被采取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结合法院夜间现场调查、居民在家中刻录的施工噪声影像、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施工单位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八个标段距离原告居住距离的远近,酌情确定相邻的三个标段的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工程尚未建成移交,故建设单位并非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人民法院结合原告的受损害程度、被告的施工周期、时长、本地区其他因项目施工导致噪声污染补偿的一般水平,酌情判定施工单位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因法庭辩论终结时,夜间施工行为已经停止,故对停止夜间施工的请求未予支持。
提示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施工噪声侵权的情形,根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该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案例二、:时隔多年方起诉,证据不足被驳回
案情介绍:
原告自1985年起至2016年一直居住在大兴某小区,2001年前后紧邻该小区修建了高速公路。原告在2016年将房屋出售后,又以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为由将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居住期间,即2001年至2016年噪音费1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赔偿房屋贬值损失。高速公路公司辩称在高速公路修建之初就安装了两道隔音屏障,后续对紧邻公路的200余户居民家庭均安装了隔音窗,现原告无证据证明房屋内噪音超标,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就是我们的全部内容,如有需要噪音治理问题的请联系沈阳青诚静禾环保有限公司,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以上就是青诚静禾为大家介绍的噪音治理的全部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沈阳青诚静禾环保噪音治理网站。
本文标题:噪音治理 地址:http://www.hebeitonghe.com{dede:field name='arcurl'/}